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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科普2026.09.10 · 閱讀約 6 分鐘

侵權市值 70 億的伴唱機案:被查的不只業者,還有租機器的店家

這則新聞的標題都在講 70 億和 5 名嫌犯。但如果你是開店的,真正該看的是另一段:警方第一次上門,去的是兩家營業場所。

2026 年 7 月 30 日,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宣布破獲一條「雲端伴唱機」侵權產業鏈。業者從中國大陸引進未經授權的雲端伴唱機,透過網路連上大陸的雲端曲庫,下載未取得台灣授權的歌曲與 MV,再出租給 KTV、釣蝦場、小吃部等營業場所,按月收租金與服務費。權利人估算,侵權市值超過 70 億元。

全案歷經近 10 個月追查、3 波搜索,查獲 5 名涉案男女,查扣上百台伴唱機主機,依違反《著作權法》、《商標法》等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。本案目前仍在偵查階段,尚未有法院判決,以下只就已公開的案情事實討論。

一、最該注意的一段,不在標題裡

媒體標題多半聚焦在「70 億」與「逮 5 人」。但把報導讀完會發現,警方第一次上門的對象並不是機器業者

依報導,警方是接獲著作財產權人報案,指屏東 2 家視聽歌唱、小吃部涉嫌使用侵權歌曲供顧客伴唱;蒐證後持搜索票前往那兩處營業場所,查獲吳姓與林姓兩名女子涉案,並扣得 15 台雲端伴唱機主機與 15 台觸控螢幕。之後才順著這條線往上追,在隔年 3 月起陸續查獲代理商、經銷商與維修員。

被查的順序是「先店家、後業者」

權利人查得到的、也最容易蒐證的,是音樂實際被播出來的那個現場。機器誰做的、誰進口的、誰出租的,那是往上追才會知道的事。對開店的人來說,這個順序才是重點:你是最前線,不是最後一站。

二、「機器是租來的」不會讓店家沒事

很多店家的直覺是:設備是跟廠商租的,廠商說有授權,出事應該找廠商。這個想法在民事上或許有求償空間,但它不會讓店家自動脫身——因為在店裡把音樂播給客人聽的人,是店家自己。

《著作權法》第 26 條,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、音樂等著作之權利;而第 92 條規定,擅自以公開演出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條文管的是「誰做了公開演出這個行為」,不是「機器是誰的」。

所以簽約時廠商口頭說「我們都有授權」,對店家來說幾乎沒有保護力。要問的是更具體的問題:授權範圍涵蓋哪些權利、由誰核發、有沒有書面、能不能在被查訪的當下拿得出來。

三、順便釐清:公播牽涉的其實是兩層權利

店裡按下播放鍵的那一刻,法律上會同時碰到兩種不同的權利,這兩層常被混為一談:

  • 第一層:詞曲的公開演出權——保護作詞、作曲人。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26 條第 1 項,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、音樂或戲劇、舞蹈著作之權利。
  • 第二層:錄音著作的使用報酬請求權——保護錄製該音檔的一方。依同條第 3 項,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,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。也就是說,就算你買的是正版 CD,在營業場所播放仍要處理這一層。
  • 另外還有一層:公開傳輸權——如果音樂是透過網路串流過來的,還會碰到第 26-1 條。這正是本案「連上境外雲端曲庫下載歌曲」爭議的所在。

兩層是分開的,少一層就不算齊

這是店家最容易誤判的地方:以為付了一筆錢就全包了。實務上,詞曲那一層與錄音那一層由不同的集管團體管理,要分別確認。「我有授權」這句話沒有意義,要問的是「哪一層的授權、誰發的」。

四、開店的人可以做的三件事

  • 盤點音樂從哪裡來:個人帳號的串流、來路不明的伴唱機、夜市買的光碟、朋友給的隨身碟——這四種在店裡播都有風險。先弄清楚自己屬於哪一種。
  • 把「有授權」變成看得見的文件:不要停在口頭承諾。要能拿到書面,而且上面要寫清楚涵蓋的權利與有效期間。被查訪時,能當場拿出來的東西才有用。
  • 如果真的收到存證信函,不要拖也不要慌:處理順序與常見錯誤,另外寫在收到音樂侵權存證信函怎麼辦?店家冷靜應對 5 步驟

五、繞開這件事的另一條路

上面兩層權利之所以存在,前提是那首歌有著作權人。如果播的音樂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,這兩層就都不存在——沒有權利人,自然也沒有可被侵害的公開演出權。

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3 條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釋(電子郵件字第 1070420 號),純粹由 AI 生成、缺乏人類實質創意投入的音樂,並非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。這是音樂神盾採用 100% AI 原創曲庫的原因:不是把版權音樂便宜賣給店家,而是換一種本來就不涉及集管團體授權範圍的音樂來源。完整的法律依據見AI 原創音樂可以商用嗎?店家公播的法律依據一次說明

聽聽看 · 音樂神盾 曲庫試聽
載入試聽中…
AI 100% 原創 · 合法公播
這是有人聲的公播音樂 —— 和一般演奏曲聽起來很不一樣。打開播放器聽更多 →

但書要說清楚:上述是依現行法令解釋的看法。若音樂創作過程中有人類實質參與,著作權可能歸屬該創作者;未來也不排除修法。這也是為什麼音樂神盾會提供可下載、可線上驗證的公播合規證明文件——查訪時能拿出來的紙本,比任何說法都實在。

六、這則新聞真正的提醒

70 億是權利人估算的侵權市值,不是任何一家店要賠的金額,店家不必被那個數字嚇到。真正要記住的是另外兩件小事:報案的是權利人,而權利人最先看到的是店裡在放什麼;以及設備是租來的,並不會改變「公開演出的人是誰」

延伸閱讀: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會違法嗎?開店放音樂的授權規則一次看懂·店裡放 Spotify、YouTube 違法嗎?·公播音樂完整指南

資料來源

本文案情事實引自聯合報 2026-07-30 報導〈侵權市值70億!大陸「非法伴唱機」流向南部KTV、釣蝦場 警搜索逮5人〉(記者林保光/高雄即時報導)。本案仍在偵查中,相關人等於法院判決確定前推定為無罪。